論文發表〈「他媽的」,無罪!?-從一則公然侮辱案件談司法判決中的語境論述及其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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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台灣社會學會臉書

2018122日,赴新竹交通大學(客家學院)參加2018台灣社會學會年會:行動中的社會學Sociology-In-Action,接續著去年,今年也發表了一篇論文。這是我第二次到臺灣社會學會年會的場子。有別於傳統法學研討會,跑到另一個領域串門子,尋找刺激學習,還是相當新鮮的。

我今年在年會發表的論文篇名是〈「他媽的」,無罪!?-從一則公然侮辱案件談司法判決中的語境論述及其運用〉。這個題目若擺在傳統刑法學架構中,大概就是停留在解釋論上的討論。而事實上,就刑法「公然侮辱」要件解釋這塊,我自己在2012年、2014年分別就有嘗試寫了二篇單篇的判決評析(【罵人「婊」賣家案】【元配罵小三賤人案】)進而提出「網路空間、網路流用語、脈絡」之於構成公然侮辱與否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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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個公然侮辱案件【他媽的無罪案】又讓我想到先前寫的這二篇小文。

【他媽的無罪案】案例事實很簡單,即:

被告之兒子在某加油站任職加油員。2014年某日,在加油站內,因被告不滿該加油站組長要求被告的兒子須自費補貼當天短收之款項,而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前,被告眼見加油站組長將下班離開現場,對加油站組長稱「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等語。後來加油站組長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認為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

這個案件後來經一審判決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看了【他媽的無罪案】的一、二審判決文本,也就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74號刑事判決後發現,這二則判決所持的論述很值得拿來比較研究,主要有二個理由。

第一個理由是,針對同一案件事實,一審判決有罪、二審逆轉改判無罪,這和我之前觀察的【罵人「婊」賣家案】及【元配罵小三賤人案】都是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剛好相反,很有趣(上級審比下級審開放或保守?);第二的理由,也是最主要的理由則是,【他媽的無罪案】二審判決運用了不少篇幅論述語境與侮辱間的關係進而改判無罪,這相當特殊。

所以【他媽的無罪案】又燃起我對於該議題的關注,於是趁這次社會學年會中,想透過這個案例進一步思考司法判決中的語境論述及其運用,也想藉此聽聽社會學或其他學科領域能否為相關論述注入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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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髒話、罵人字眼總是充斥在我們的日常,習慣把三字經、五字經等「國罵」當口頭禪掛在嘴上的民眾也不少,不過,逞口舌之快,也時常有刑事責任與糾紛。就這些髒話與咒罵,或可當作語言學的詞彙研究來進行,也可以從性別、宗教、階級、心理等面向分析其背後所隱含的文化性。只不過,令筆者感興趣的是,當髒話、罵人字眼等概念置於司法權力框架下,又如何在懲罰意味濃厚的刑事規制脈絡中展演及再定義。

基此,本文於方法上將以一則近期司法實務發生之案例亦即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口出「他媽的」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但二審加入語境分析逆轉改判無罪為分析對象,探討罵人字眼在這些司法判決文本上是如何地被解讀以及連結至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與否,也將輔以語境、語意等觀點架構檢視該等判決之落差及可檢討之處。

本文認為,於該等判決中有關「他媽的」的定義論述顯示出司法判決之自我矛盾,且因為對於字詞解讀差異將直接影響有罪無罪之判決結果,本文進而建議,就刑法上的「侮辱行為」之判斷,應發展出一種立基語境觀點乃至於心理學等基礎,據此作為公然侮辱罪成立與否之論述檢視,以免生司法自我武斷或抽離情境等不當評價,在此脈絡下,上開判決及其立場部分論述也應有所調整及檢討。

本次年會總共有55個場次,我的論文被主辦單位安排在「文化社會學(一)」場次。場次主持兼與談人是清大社會所的沈秀華老師。縱然沈老師是社會學背景,但她對於台灣法學教育省思以及情調不同領域間對話的重要性,和我的意見相當一致。沈老師發表完看法後,話鋒一轉,轉而向現場參與的同學們詢問:「若這個議題及案例放在社會學領域研究的話,可能的方向為何?」(猛猛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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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現場熱烈討論,沈老師幫忙梳理這篇論文可能的問題意識及研究方法等建議,而同學們和老師也相繼提出個案判決論述中諸如:脈絡、階級、性別、權力等幾個關鍵字。這些討論提醒及關鍵字,再加上粗話(髒話)所呈現的:語境、文化、心理、父權、暴力等等,讓我想起十餘年前讀過的一本文化研究的書:Ruth Wajnryb寫的《髒話文化史》。藉這次年會,為這篇小文理出了一些可能的脈絡及寫作研究方法,頗有收獲,很不錯!讚讚!

PS:圈圈處有亮點!社會學研討會有提供啤酒,我們法律研討會報告時也很需要喝啤酒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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