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12年冬天最高法院實施死刑之量刑言詞辯論以來,因發生數起涉及精神障礙者之殺人案件,如陳昆明案、彭建源案、林于如案、龔重安案、鄭捷案、蔡京京曾智忠案,有關精神障礙者有無具備適格的就審能力、精神障礙因子與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精障者判死禁止」人權公約基準、司法精神鑑定間的關係,近年也益發受到重視。
而就這些子題之討論及新近發展情況,2016年發生、深受社會矚目之王景玉案的歷審判決值得觀察。因為這個案件的歷審判決論述,正好涵蓋了上開各該子題,且均有相當的討論,據此,在台中犯保的發表邀請下,我於【2019犯罪被害保護研討會:精神病患人權保障與犯罪被害保護之調和】發表了〈瘋癲與懲罰:從「王景玉案」談近年死刑案件與司法精神鑑定之發展〉這篇文章。嘗試從「王景玉案」出發談我國近年死刑案件與司法精神鑑定之發展。茲分享節錄文章結論其中一段:
今年春天,以無差別殺人事件為題材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寫實地刻畫了加害者、被害者與犯人辯護律師的心境,更血淋淋地揭露這整個社會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污名化,而對這些長期受到思覺失調與精神病性症狀所苦的人,在欠缺適切的精神醫療照護與處遇、也沒有社會預防功能的先期介入下,不斷的徘徊在社會經濟的底層,最終至涉入悲劇性的案件,造成受害者、其家屬與社會無可挽回的傷痛。精神障礙者,不是「病患」,而是「患病的人」。精神障礙者作為一般社會行為範疇的異常值,也經常被污名化為「瘋狂」「瘋癲」。而當這些「患病的人」以被告身分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也總是面臨許多困境,過程中其所呈現出的「不討喜」形象,於司法現實上,或多或少都可能影響其訴訟權利乃至判決結果的論罪科刑等「懲罰」評價。他們之所以無法被深入理解的原因,或許正就是因為我們對於精神疾病與心智障礙的無知與怠惰,寧可選擇淺薄的判斷與快速的隔離手段,也不願深入去理解。此際我們能有如何的反省及調整呢?將這些人重新當作「人」來看待,深入的理解他們的疾病與苦痛,並在這些人誤入法網時,至少在法律規範下從就審能力、責任能力、量刑、司法精神鑑定、乃至於公約適用等歷程,透過不同領域專業的檢視與討論,綜合心理、精神醫學以及法律的觀點,來決定恰當的處遇手段,應該是個可能的開始吧。
會後一個小插曲感想分享
這次犯保研討會的前一晚,我沒有睡好。
這很罕見,嗯,顯然是有點緊張的。
自我剖析緊張的來源。一方面是因為自己對於犯罪被害議題本來就特別重視,另方面,則是想到,台下的聽眾應該很大部分是法律素人,但我要分享的題目「從實務司法精神鑑定與判決結果的一致性談刑法第19條的適用」,卻是一個非常法律的議題。所以,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既鋪陳法律論點又兼顧法律白話,這就是要加以用心的地方。
縱使論文、投影片都已經準備好了,但如何掌握現場氛圍適切地白話表達專業議題,這還要再多想想、多練習。
於是,前一晚,我還真的在房間裡自己口頭順了幾次。在順的過程中發現,白話表達的練習,非常重要,且這個練習同時也會回饋到研究內容的反思。
要將這些自己已經很熟悉、覺得「理所當然」的法律規範,用淺顯易懂的語句表達,經常得回歸到法律規定背後的規範目的及原點。譬如:刑法上的罪刑均衡、適當且公平的評價、刑罰節制,為何刑法要處罰或不處罰某個行為;刑事訴訟法上的發現真實,是這部法律很重要的目的,發現真實,是為了讓相關人等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屬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而為了發現真實,這過程中所做的專業鑑定以及證據法則正當程序的遵循,雖然會花些時間,有時候甚至會讓人比較失去耐心,但這些釐清,都將有助於發現真實這個目的(或者說至少較為「接近」真實)。所以要解釋給法律素人聽,自然就很難跳過這些環節及規範目的說明。(難不成要講「反正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啦!」)
而經過這些思考及練習,確定了演講調性,化解緊張,讓自己更放心。這其實也是一個在研究上很好的自我提醒,可以透過通俗、白話的表達,展現想法及說理,常常回歸法律規定背後的規範目的及原點,另方面也可以防免論理、思維,隱藏於法律行話、艱澀難解、高深莫測的文字語言背後。
這才發現,本以為是講給別人聽,原來,是講給自己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