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論文〈判死,以兒童之名?從兒童權利公約觀點評李宏基死刑案〉

林慈偉(2021年03月)。〈判死,以兒童之名?從兒童權利公約觀點評李宏基死刑案〉,《法律扶助與社會》,第6期,頁35-67。

新發一篇文章,是法律研究論文,也是一篇判決評析,評析判李宏基死刑的判決。和其他許多判決都喜歡抄「罪大惡極、人神共憤、天理難容、求其生而不可得」這類成語來彰顯其判死的正當性不一樣,李宏基的判決,法院搬出了包青天,搬出了兒童權利公約。說判爸爸死刑的其中一個理由是因為兒童權利公約。這是一個假兒童之名行殺戮之實的判決,也是一個人權自助餐、精英民粹化的判決。

而從這個案子裡,我們也可以看到現實上台灣死刑的若干樣貌。誰會被判死刑呢?在台灣,恐怕不必然是最壞的人,而是那些不想要活的人。鄭文通如是、翁仁賢如是,本案的李宏基亦如是。

摘要

近年來,多起弒童案件的發生以及充滿嚴罰之社會氛圍下,除有持兒童權利公約主張弒童嚴罰、唯一死刑的修法聲浪外,在若干司法裁判中,兒童權利公約就生命權之保障規定甚至成為法院判處弒童個案被告死刑之判決理由論述,而李宏基死刑案即為一例。惟於兒童權利公約脈絡,兒童生命權議題所指向的保障均是偏向國家義務課予且通常是前端式、預防性質的保護,此與犯罪發生後對於加害者科處如何的刑罰(對弒童被告判處死刑)乃屬二回事,且科處加害者死刑以保障兒童生命權之論述,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明確指向往廢除死刑一途邁進之情況兩者間應採取一致性解釋之基本立場有所違背,此外,單純以被害人身分為兒童即加重刑罰乃至判處死刑,於刑事法學理上亦無法找到實質的法益保護及其正當性。因此,李宏基案死刑定讞判決就兒童權利公約之論述,除有明顯誤用兒童權利公約之外,「判死,以兒童之名」,此等希冀透過嚴懲以保護兒童之說,恐怕也只是一種對加重處罰效果的過度期待而已。

也節錄該期主編李茂生老師的介紹

一年兩期的期刊,現在已經出刊了六期,加上創刊號,足足活存了三年半。在這說長不長說短不短的期間,本刊已經儼然發展出自己的特色,亦即學術與實務的對話。在改版面的此刻,期待本刊的特色能夠繼續持續下去。本期共刊出四篇論文,第一篇談論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中「終局評議及判決」的制度設計,作者吳志強為現役法官,文中對於國民法官制度的期待與不安滿溢而出。第二篇的作者林慈偉是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成員,該文透過李宏基案判決的分析,檢討該案判決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理解上的誤謬,直陳兒童權益的保障與死刑判決的理由無關,字字血淚。第三篇則是臺大教授徐婉寧所著有關職業病認定上的法律問題,這也是實務上的難問,特別是職業病的認定與雇主補償、賠償責任的認定間更處於錯綜複雜的關係,而本文作者針對此點提出其個人的見解供各界參考。第四篇是文化大學教授吳淑如的力作,針對破產法制,作者從臺灣日治時期以及中國清末民初的破產法制出發,延伸到臺灣現今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描繪出臺灣破產法制的前世與今生,並展望未來。這四篇文章都是一時之選,希望能夠透過本刊的出版對司法實務有些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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