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慈偉(2021年6月)。〈從《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談王信福死刑案的爭議與救濟〉,《律師法學期刊》,第6期,頁65-84。
上個月應《律師法學期刊》之邀,新發一篇期刊論文,這篇談王信福案,而且是從最近突然很紅的「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下稱36號一般性意見)角度來談。其實,自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發布36號一般性意見迄今,國內就已經有若干文獻及評論注意到這號一般性意見,並且說明這號一般性意見對我國死刑量刑基準之可能影響,像是,2020年10月,謝煜偉老師在《法務通訊》中連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提出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CCPR/C/GC/36)對我國死刑量刑基準的影響〉(一)、(二)二篇文章,詳盡說明36號一般性意見對我國死刑量刑基準的影響。我在2019年12月,也曾經就一則我國裁判實務首件適用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之死刑裁判例為評析,後來在《死刑的重量: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辯護與挑戰》這本專書中的第四章中,我也提出36號一般性意見對於我國死刑量刑個案的解釋適用及如何的改變等觀察。
不過,以上這些討論大多還是聚焦於死刑量刑等實體性人權基準(如情節最嚴重之罪行、判死之對象限制、量刑等區塊)。而其中,尚有一塊和死刑案件相關,但尚未被特別注意的交錯是「死刑冤錯案件之爭議與救濟」,所以,這篇文章就以近幾年民間積極聲援之台灣本土死刑冤錯個案「王信福死刑案」為例,從36號一般性意見的角度予以檢視,並提出若干看法;同時,我期待,這樣的檢視方式同樣地也可以適用於其他死刑冤錯爭議案件,例如民間正在努力聲援及研究的邱和順、沈鴻霖、連國文等案件,讓這些含冤待雪的案件,可以再多那麼些「一絲生機」。
摘要
本文以2018年10月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發布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檢視王信福死刑冤錯案之審理及死刑判決發現,這個案件過去審理過程所發生的訴訟遲延疑慮、重要證據遺失、被告未能與證人詰問、死刑量刑事由漏未審酌及調查,均有違背王信福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生命權規定保障等權利,而違反公平審判規定所作出之死刑判決,更屬具恣意性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保障規定。此外,王信福死刑案至少存有事實調查不完備、未排除可信性較低之供述證據、無科學性證據佐證等違誤,按一般性意見意旨,為了避免在未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確定其罪責的被判刑者受到處決而構成任意剝奪生命,國家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措施重新審查王信福死刑案,以免王信福遭錯誤執行,並應重新評估審視證據及考慮供述證據的虛假與不可靠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