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慈偉(2021年12月)。〈從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論刑事上訴三審之限制:兼評最高法院相關刑事裁判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收於林建志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十一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出版,頁699-794。(ISBN:9786267002605)
中研院出版的《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系列書籍一直以來可說是自己學習憲法時很重要、很有品質的參閱材料。剛好拙著〈從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論刑事上訴三審之限制:兼評最高法院相關刑事裁判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也有幸收錄於最新一輯的《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十一輯》出版。論文初稿則曾發表於2017年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主辦之「第11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本篇主要是從台灣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上訴三審限制之立(修)法背景及相關疑義談起,自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及公約適用觀點,剖析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之規定及意涵,並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材料檢討我國最高法院近年相關刑事裁判及2017年7月大法官就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作成的很重要的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並分析相關裁判例就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之解釋適用、刑事上訴三審限制等問題,也提出若干建議。
【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上訴三審限制規定及可能的疑義,雖然於1995年修法時已有若干討論,惟此等疑義在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後,透過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刑事覆判權利規定之對應,應是個重新檢視之契機,且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對此權利保障有更具體之闡釋。然而,從我國最高法院相關刑事裁判的考察中發現,該等人權基準於司法實踐上並不理想,加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亦因錯失釐清公政公約與憲法解釋間關聯性之良機,也未一併處理同條法律中同樣理由違憲的爭議,使得刑事上訴三審的此一限制於司法實務操作上痼疾未去又添新病。本文主張,應修法全面檢討刑事上訴三審限制規範,於修法前,普通法院則可透過解釋等方式來釐清緩和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