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論文〈論兒童最佳利益在對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被告量刑中的考慮:兼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啟示及影響〉

林慈偉,〈論兒童最佳利益在對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被告量刑中的考慮:兼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啟示及影響〉,《臺大法學論叢》,第51卷特刊,2022年11月,頁1023-1090。(TSSCI)

➊2022年11月既是世界兒童人權月,也是台灣第2次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月份。可以在11月刊登這篇文章,特別有意義。

➋相對於家事法庭已經很習慣在離婚或子女監護案件中留意到法院裁判或決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兒童最佳利益的影響,刑事案件所引起的兒童與父母分離(判刑、關押、逮捕),則尚未常態性地於裁判中被考量。透過這篇文章,希望讓更多人看見成人刑事案件中,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被告的被照顧兒童所面臨的困境及其權益。

➌而如同該文結論處最後一段所說的「無論我們(或者說對於某些人)再怎麼不想面對刑事案件審理中所可能波及到之被告子女或被照顧者兒童利益這件事,但,精靈已經從瓶子裡出來了(the genie is out of the bottle),我們不能把它放回去。唯有嚴肅面對被釋放出來的兒童權益精靈,並從更廣泛的視野,看見這些以往不被看見的、被忽略的、以及落在孩子身上的苦痛,也才能藉以呼應人權公約及憲法守護者下的兒童權益及正當程序保障。 」

<摘要>

判刑和其他刑事司法決定,往往會對犯罪者之受撫育兒童產生不利,甚至創傷性的影響。而從國際人權規範以及若干國家制度實踐經驗也可看出,刑事領域已逐漸意識到在對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被告量刑決定應考慮其撫育兒童最佳利益等要求。自兒童權利公約、部分區域人權條約規範,以及南非憲法法院SvM案判決經驗可知,法院對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判刑時,應盡可能施以監禁外替代措施,並考慮不同判決對兒童所產生的衝擊,以確保兒童最佳利益及其表意權利。我國刑事法律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又雖自從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後,我國裁判實務已有若干適用經驗,但從最高法院迄今所作出之裁判例則可發現,其大致上仍未能清楚意識到兒童最佳利益在父母或主要照顧者量刑中考慮之重要性。

另一方面,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兒童權利的正面宣示與保障契機下,本文認為,該號判決所涉兒童最佳利益攸關人格權、人性尊嚴、兒童表達意見權及憲法上正當程序等保障意旨,亦應援用於同樣影響兒童權益之對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被告的量刑決定。同時,相關單位也應進行修法,使兒童最佳利益評判在量刑過程具備其獨立之地位及步驟,以確保此類案件兒童權益之實體及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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