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新發文章一篇!是針對台灣第一件適用《公政公約》第36 號一般性意見的裁判評析論文!
〈首件適用《公政公約》第36 號一般性意見之死刑裁判例: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重訴字第13 號刑事判決〉《台灣人權學刊》,第5卷第2期,2019年12月
【摘要】
2018 年秋天,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政公約》第6 條生命權發布了第36號一般性意見,就國家於死刑的使用上有若干提醒。2019 年春天,我國一則涉及家庭暴力殺人案件之法院判決――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重訴字第13 號刑事判決――於個案量刑部分適用了這號最新一般性意見之論述,並依此推論出「情節最重大之罪僅適用於直接故意殺人態樣」以及「智能、精神障礙者不能判處死刑」二個觀點,實屬難得。這則判決應係我國法院首件實質適用該號一般性意見之司法判決。不過,《公政公約》第36 號一般性意見就死刑使用之闡述,當然不僅於此,尚有其他諸如公平審判、酷刑禁止等提示,而此等人權基準均有待未來司法實務更進一步的論述闡釋。